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
作者:在职研究生信息查询网 来源:在职研究生信息查询网 上传时间:2024-03-12
第一条为贯彻落实(学位发〔2014〕3号)和(学位发〔2014〕5号)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,抽检时间为每年7-9月,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、硕士学位的论文。
第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%%u5DE6右,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%%u5DE6右;专业学位和学术型学位论文分别计算。其中重点抽查以下学位论文:
(一)新设学位授权点(未满三年)的学位论文;
(二)经过再评阅程序的博士学位论文;
(三)非全日制攻读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;
(四)非全票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;
(五)答辩委员会要求修改的学位论文;
(六)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学位论文。
第四条学位论文抽检由研究生部从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,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,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。
第五条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(含2位)专家评议意见为“不合格”的学位论文,将认定为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。
第六条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“不合格”的学位论文,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。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(含1位)专家评议意见为“不合格”的学位论文,将认定为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。
第七条抽检结果由研究生部向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,反馈至相关学院和导师后,以适当方式公开。
第八条对于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,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有关规定,对导师、校内评阅人、校内答辩委员会委员作出暂停其新招研究生一至两年的决定;论文抽检结果将作为博士生导师选聘、学科校内评估和学院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。
第九条学院应责令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的作者在导师指导下限期修改,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按照本办法第四至六条规定重新送评。仍被认定为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的,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节作出处理决定,及至撤销其学位。
第十条对抽检过程中发现论文有抄袭、剽窃、作假、雷同等问题者,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(学位〔2010〕9号),作出撤销学位的处理。
第十一条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,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,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。
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,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。
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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